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2022年3月7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并自2022年1月起补收差额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 […]